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

出境許可(癌細胞)

December 30, 2008

顧小培


  每 一個國家的出入境條例,主要管的是入境。例如香港人要去美國,須先有「入境」簽證,去到美國境內,還須經入境關卡官員核准,才能進入;進入時更往往有條件 限制,例如有逗留期限之設、不准工作等。一般來說,「出境」時則沒有管制,要走便走,沒有人阻攔;這當然有例外,譬如干犯了某些法律,在離境時可被截住, 甚至拘捕收押。這都是基於「兩個國家之間」國民來往的法規。


  大陸居民若要進入香港,情況有所不同;不同之處,大者有兩點。第一、香港雖是「特區」,但終歸屬中國的部分,中國與香港之間,不存「國與國」的關係,因此, 香港的入境事務處並不向大陸居民發入境簽證。第二、大陸居民若要來港,乃是在中國國境之內移動,憑的是自己(大陸)政府的許可,具體手續是申請由居住地 「通行」往特區,申請重點在「出」、「往」。當然,當他去到香港的入境關卡時(例如羅湖),香港入境事務處可對他加以「居」和「留」方面的管束,但一般來 說,凡是持有效通行證的中國公民來到關卡,香港都會接受,不會「打回頭」。通行證中,有所謂「單程證」,憑此,大陸居民能在香港特區境內定居。根據上述的 道理,這張「單程證」是中國(大陸)政府發的證件,對象是一些「合資格」的中國(大陸)居民。因此,發證之權在中國(大陸)政府;香港入境處是「收納」的 一方(receiving end),是被動的。「合資格」與否,由發證者(大陸政府)按《基本法》的規定而行;須知《基本法》屬中國全國法律,不是香港的地區法律(雖然主要適用於 香港)。因此,假如在「什麼人有權取得單程證來港居留?」這問題上出了疑問,應是由中國(大陸)政府作出釋法,因為牽涉到的,是一些中國人自身的權利。


  以一個人的身體而言,有永遠靜止不動的細胞,也有「到處走」的細胞,後者例如白血球。白血球需為身體做防禦外敵的工作,自需走走停停,但一些壞分子(癌細胞)也不安於室,想盡辦法擴散。有一個叫基質金屬蛋白酶-9(Matrix Metalloproteinase-9, MMP-9)的酵素,能分解一種叫第四型膠原蛋白(Type IV Collagen)的生物催化劑;有了它,癌細胞便可以擺脫基質,也就是拿到「通行證」,可以擴散去也。在這方面,有不少補健食品含有抗MMP-9的成 分,例如洋葱中的五羥黃酮Quercetin(Carcinogenesis, Vol.29, pp.1807-1815)、黃薑內的薑黃素Curcumin(J. Nutr. Biochem., 2008年5月19日電子優先版)、綠茶中的綠茶素Epi-Gallo-Catechin-Gallate(Cancer Lett., 2008年7月14日電子優先版)、芥蘭中的芥蘭素Indole-3-Carbinol(Blood, Vol.106, pp.641-649)及小白菊中的小白菊素Parthenolide(Int. J. Cancer, Vol.120, pp.2576-258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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